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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广州:创新赔付方式!清运处置“搭配”主题公园

来源:废气塔    发布时间:2024-06-28 03:03:22

  为进一步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展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成效,广泛宣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内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通过地市推荐、专家评选、集体审议等程序,最终决定对“刘某、罗某倾倒危废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十余件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广州市某五金塑料公司废水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以案促改”完善制度及推动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走实走深的重要案例,对本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线月,广州市某五金塑料公司因喷淋塔抽水泵故障,导致喷淋废水泄漏形成积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做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万元,并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20年12月,经鉴定评估,喷淋塔废水泄漏对涉案场所土壤、地下水造成损害事实明确,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共计76万余元。

  2021年5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公司进行磋商并就以下内容达成赔偿协议:一是涉案公司分期赔偿;二是委托第三方清运、处置受污染土壤;三是在原地建设小型生态主题公园,以改善受损地块生态环境。

  目前,涉案公司已支付两期赔偿金,并委托第三方完成了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检测,后续将该部分土壤开挖暂存并联系处置单位清运;

  本案中,涉案公司认为其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会议上,检察机关就法律适用、责任认定等内容提出专业意见,有效消除赔偿义务人疑虑,推动赔偿协议的顺利签署。在此案基础上,广州市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建议(试行)》,一同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地见效。

  本案中,除了常规的清运、处置受污染土壤外,对于超过基线水平但无需开展专门修复措施的受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涉案公司自愿采取原地建设小型生态主题公园的方式来进行恢复,为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付方式提供了有效实践和有益探索。

  涉案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次疏忽导致超标废水泄漏,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清理、处置、修复等责任,教训极为深刻,同时也倒逼涉案公司对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做全面检查和升级改造,消除环境污染风险隐患,逐渐增强了企业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助于促进企业向更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实施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了承担应有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设备故障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在磋商过程中,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带领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了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同时也为广州市出台专门文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提供了实践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