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文件精神,坚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作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不停地改进革新智能管控模式,持续拓宽各类智控措施覆盖面;建立异常预警信息转办处置机制,对异常信息基本做到“第一时间转办、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综合运用“亲清平台+监控视频”、河道水质监控、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用电监控等智能手段,依法查办了一批“非现场执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强化对违法企业的警示震慑,现将筛选的六起“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1月7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日常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时,发现内坑镇某家陶瓷企业干燥塔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持续超标,及时将该不正常的情况转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内坑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陶瓷企业干燥塔喷淋脱硫设施外面循环水管有损坏阻塞,未能有效水喷淋脱硫,导致干燥塔产生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自动监控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前一天晚上18点到次日凌晨5点时段内,该企业干燥塔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时均值持续超标11次,最高达90.999mg/m³,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的0.82倍。为此,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对该陶瓷企业夜间时段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二:综合运用“亲清平台+监控视频”查处的某皮革企业未按照实际申报危险废物案件
4月下旬,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日常调阅晋江污染源视频监控平台,通过比对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某皮革企业削匀车间不同时段的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削匀皮屑储存量有明显变化,及时将该不正常的情况转报该局污防科及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该局污防科工作人员随即查阅该企业在“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固废模块申报的危废产生记录,发现与视频监控显示的信息不相符。
为此,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会同该局污防科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突击检查。经查,该皮革企业2021年3月至4月中旬共产生削匀皮屑(属于HW21类危险废物)1.421吨,在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却只申报产生0.76吨,涉嫌未按照实际申报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三:运用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大气管控一张图”模块查处的某陶瓷企业污染天气超标排污案件
5月28日8时50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区空气自动站二氧化硫数据异常上升趋势(1小时内由6微克/立方米迅速上升至21微克/立方米)及气象数据,综合研判分析:在泉州市区西南方向存在污染源异常排放情况。
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管控协同配合机制》要求,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9时05分通过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大气管控一张图”模块,迅速锁定位于市区西南方向的晋江市内坑镇某陶瓷企业,并将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异常高值的信息通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10时15分,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内坑中队接指令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经查,内坑镇某陶瓷企业脱硫设施未及时添加药剂,导致设施不正常运行,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当天,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对该陶瓷企业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四:利用“用电监控异常预警信息”线索查处的某印染企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案件
5月31日15点,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用电监控平台发出数据异常告警信息:安海镇某印染企业定型机正常生产,但治污设施用电数据异常(功率低于正常运作阈值),疑似未与定型机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该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迅速将预警信息转办综合执法大队安海中队,执法人员冒着暴雨第一时间赶赴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15点26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一生产车间的三台定型机(鑫一、鑫二、鑫三)正常生产,但相应配套的两套废气净化装置“水喷淋+静电”(鑫一、鑫二)未开启运行。经查,该企业上午对三台定型机(鑫一、鑫二、鑫三)的排烟管道进行清理洗涤,关闭了鑫一、鑫二废气净化装置,而在下午定型机恢复生产的时候,工人没做好倒班交接,未同步启动废气净化装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依法给予立案查处。
6月26日上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英林中队接到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预警信息:英林镇港塔溪干流玉坂村分流井河道视频监控发现有蓝色污水流入港塔溪。
执法人员立即会同晋江市英林镇河长办前往港塔溪及周边公司进行排查,发现某服装印花企业通过三通排污口将部分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依法给予立案查处并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六:利用污染源监控系统查处的某服装水洗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联网案件
7月9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日常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一家服装水洗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掉线多日仍未恢复联网也未进行有关报备。当天,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结合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对该服装水洗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服装企业正在生产,废水自动监控设施正在运行,数据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该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全方位检查、修复” 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依法给予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