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调阅了你单位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清单,发现你单位于临近春节放假的2023年1月10日对溧阳市天目印刷有限公司开展了环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W-2022-12-096B01),报告中明确采样时该单位正常生产,收取检测费用1350元。2023年5月23日,我局对溧阳天目印刷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单位1月生产月报表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显示,2023年1月10日未进行生产。你单位未对被监测污染源工况进行核实,在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样监测,属于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2、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
9、溧阳市天目印刷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W-2022-12-096B01)复印件1份;
13、溧阳天目印刷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1份;
16、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表复印件1份;
你单位未对被监测污染源工况进行核实,在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样监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7号)、《送达回证》为证。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和法规规定,我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13-3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壹仟叁佰伍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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