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是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力举措。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建设,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建立交叉检查、专案查办、第三方辅助执法、执法普法、轻微免罚等系列机制制度,不断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现对
重庆市江津区某模具有限公司将压铸机产生的废脱模剂和液压油的混合物顺着导流槽一起流入车间侧设置的收集井内,并通过一根直径50毫米的蓝色塑料管连通车间外污水井,向污水井内排放乳白色含油废物。经司法鉴定,该公司排放的乳白色含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1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江津区某模具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压铸车间两台压铸机正在生产,压铸车间北侧压铸机托油盘边缘开设有一约15毫米宽的缺口,该缺口正在向外渗油;两台压铸机底部四周设置有导流槽,两台压铸机产生的废脱模剂和液压油的混合物顺着导流槽一起流入车间侧设置的收集井内,收集井内设置有一根直径50毫米的蓝色塑料管连通车间外污水井,向污水井内排放乳白色含油废物。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在城市管理部门协助下利用管道潜望镜对压铸车间旁污水井、污水汇合处污水井、化粪池进行了视频探视并记录。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蓝色塑料管排放废水、污水井内废水、厂区外化粪池表层油污分别进行了采样。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管道排口、井内水、化粪池石油类浓度分别为3.32×104mg/L、3.61×102mg/L、7.54×105mg/L。根据重庆市某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公司排放的乳白色含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是行刑衔接密切,多部门多措施并举。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办案,坚持“掀井盖、查管网、追流向”,通过线索追踪、徒步摸排、器材互助、联合调查、来源鉴定,迅速锁定违法证据,有力打击了机械加工公司偷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强烈震慑了产业园区内存在侥幸心理的排污企业。
二是科技赋能,准确锁定违法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利用管道潜望镜对污水管道、化粪池等有限空间进行了探测并视频取证,在有效固定违法证据的同时,也排除了其他污染源的干扰,明确了污染物去向,为后续认定物质性质、调查污染物排放量及其危害后果评估奠定了基础。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津区某水泥有限公司开展委托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某废气排口二氧化硫浓度为未检出,但监测当日所用测试仪无对应检验测试的数据,构成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1.0625万元。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江津区某水泥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中调取了2023年3月22日监测出具的某《检测报告》情况,并向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该报告对应的原始采样数据。在核对该原始数据时发现监测当日仅烟尘采样有机打记录,烟气采样无机打记录。进一步核查监测当日所用设备,发现历史数据中无烘干机废气排口检验测试的数据的情况,锁定了该公司出具的此监测报告没有相应原始数据,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2023年3月22日对江津区某水泥有限公司烘干机废气排口(FQ57)检测所用仪器无当日检验测试的数据,采样原始记录无机打数据,导致数据无法溯源,所出具监测数据中二氧化硫未检出的结论存疑。根据《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该监测报告没有相应原始数据,该公司行为构成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1.0625万元。
一是抓住关键线索,准确判定行为性质。现场监测采样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如实保存并规范记录原始数据是确保监测全过程可追溯的重要环节。根据《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的相关规定,原始记录信息缺失或没有原始数据将导致数据无法溯源的情形,均可认定为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视测定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机构行为。随着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社会化,第三方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广泛参与企业验收监测、自行监测等工作。加大对环境监视测定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强化对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的监督,规范其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知法懂法守法有重要意义。
江津区某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上传的数据及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其在线设备管理运营单位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被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2023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江津区某钢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26日江津区某钢制品有限公司更换在线日接受检查当日,未将烟尘、废气排放量转换为标况值上传,采集上传的数据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76-2017)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采集处理的要求。同时2023年7月16日检查当日,现场二氧化硫全程标定示值误差超过标准,CEMS校验结果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规定要求,未达到该标准对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的要求。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六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一是深入摸排线索精准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排污单位提供在线设备管理运营服务,未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将数据转换后上传系统,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不准确。执法人员依据线索深入调查,快速锁定在线监测设备工况值未转换为标况值上传系统的证据,实现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精准打击。
二是严格执法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规范化。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有利于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具有警示震慑作用。
重庆市某酒业有限公司通过罐车将未经预处理的生产废水经由园区污水管网排放到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做了立案查处。
2023年2月,江津区某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一辆罐车通过软管向园区污水井排放废水。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后到场调查,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现场对该罐车装载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查,该罐车排放废水为江津区外重庆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该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某水务有限公司签订污水接收处理协议,约定达到规定接收标准后由该园区污水处理厂接收处理其生产废水。但重庆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该污水处理厂接收规定要求进行预处理,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所排废水悬浮物为7.42×102mg/L、pH值为4.71、化学需氧量为8.37×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7.1249万元。
一是警示企业遵守排污制度,依法依规处置废水。涉案企业以签订处置协议的方式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置废水,虽没有向外环境排污的故意,但其未按污水处理厂的接收标准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达标排放造成不好影响。委托处置污水并不代表不再履行治污责任,排污单位仍要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是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体现执法温度。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合理合法实施处罚,本案在处罚裁量时,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积极整改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严格落实自由裁量基准,体现执法温度。
重庆市江津区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夜间排放的厂界噪声超过《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
因群众投诉,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28日到重庆市江津区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生产活动夜间噪声排放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活动的夜间噪声为57分贝,超过《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2分贝。
该公司在接受执法调查后,采取贴消音棉、增加消音管、购置噪声监测设备等手段加强噪声管理工作,及时落实了整改措施。根据复查执法监测结果,该公司夜间排放的厂界噪声已达标排放。鉴于该公司初次违反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标准限值2分贝,接受执法调查后该公司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达标排放。针对本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八项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本次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包容审慎,助企纾困。本案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在4日内落实整改措施。鉴于企业超标倍数低,噪声控制效果良好,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审慎行使裁量权,根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节,最后决定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宽严相济,执法为民。本案案源为群众投诉。生态环境部门以处理问题为导向,重视矛盾纠纷的化解,要求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企业积极努力配合,及时整改后达标排放,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从始至终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牢牢把握依法行政工作的政治方向,深入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关于环境执法的工作部署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与日常执法相结合,在“两打”专项行动、涉水重点案件办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重点领域持续发力,查办了一系列典型案件,同时坚持以服务为本,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对合乎条件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让生态环境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