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规范生产和生活行为,助力高水平发展的“硬约束”。制定和出台标准的初衷是为了规范生产和生活行为,使产品质量符合一定的要求,不能为满足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而引发更复杂的新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垃圾焚烧行业“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锻炼了一身过硬的本领,其中,标准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功不可没。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14及2019年修订单) 既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也提出了建设选址要求、设备选型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时监督要求。
但一些地方在国家标准之上层层加码,出台“最严”区域标准。垃圾焚烧企业为符合日趋严格的区域标准,不得不持续上马环保设施,而这些环保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需要消耗更多环保耗材,耗费更多能源,最终产生更多飞灰等难以处理的污染物。按下葫芦浮起瓢,个别地方不切实际的提高标准,不但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和地方的财政负担,还违背了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的初衷。
垃圾焚烧企业百思不得其解:一些地方将氮氧化物24小时排放均值设定为80毫克(极端天气30毫克)的依据是什么?这个值在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U)中的规定是200毫克,而后者是世界公认的最严标准。
有行业专家直言:窑炉烟气治理,通常要添加氨水、尿素、石灰、活性炭等环保耗材。实践表明,因为接触不充分等原因,这些环保耗材的利用率本身就不高,如果将烟气排放标准在已经很高的基础上继续加码提标,会消耗更多的环保耗材。更严重的是,环保耗材的增加,不仅浪费了资源,增加了飞灰量和氨逃逸量,还会增加飞灰处置费。即便如此,垃圾焚烧企业还必须增加SCR脱硝工艺来满足加码后的区域标准。SCR脱硝工艺不仅会增加风阻还需要加热烟气,这会增加能耗,脱硝催化剂也属于危险废弃物。系统地看,加码某个污染物的排放指标,确实会降低这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此消彼长,其他污染物的量也会增加,增量能否抵消减量,尚需验证。
只有能够落地,并可持续执行的标准才是有生命力的“活”标准。“活”标准不能“压死”行业。要考虑企业执行标准的能力——最好是“跳一跳”就能“够得着”的标准,而那种“撑杆跳”都够不到的标准就只能被束之高阁,反而会引发企业“建而不用”和“用不起”的抵触做法。
一些地方,在垃圾焚烧厂的招标环节和环评环节对环保治理设施的要求特别高。言下之意,投标企业在设计中将环保设施配置的越高级,越有可能拿下项目,如此才能通过环评。比如,一些县域垃圾焚烧厂的烟气处理设备,必须将SNCR、 SCR等烟气脱硝技术和烟气回流系统全都配备上了才能拿下项目。但在运行阶段,这些设备要想真正发挥效果,需要付出很高的能源和耗材成本,企业承担不起。于是,国际先进的环保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只能低功率运行。
进来的是垃圾,出去的是资源和能量——垃圾焚烧厂让垃圾实现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可谓是“城市之肾”。如人体一样,垃圾焚烧厂是一个系统性的体系,不能为满足一个被拔高的健康指标而损伤整个机体。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做法,要不得。个别地方出台或正在推动更加严格垃圾焚烧区域标准限值的做法可能会让垃圾焚烧行业为满足某个层层加码的环保标准而 “积劳成疾”。
行业发展大潮中,标准应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环保企业也应加强自律,争取“跳一跳”让合理的标准更好地落地。(作者系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委会秘书长)
标准是规范生产和生活行为,助力高水平发展的“硬约束”。制定和出台标准的初衷是为了规范生产和生活行为,使产品质量符合一定的要求,不能为满足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而引发更复杂的新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垃圾焚烧行业“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锻炼了一身过硬的本领,其中,标准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功不可没。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14及2019年修订单) 既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也提出了建设选址要求、设备选型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时监督要求。
但一些地方在国家标准之上层层加码,出台“最严”区域标准。垃圾焚烧企业为符合日趋严格的区域标准,不得不持续上马环保设施,而这些环保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需要消耗更多环保耗材,耗费更多能源,最终产生更多飞灰等难以处理的污染物。按下葫芦浮起瓢,个别地方不切实际的提高标准,不但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和地方的财政负担,还违背了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的初衷。
垃圾焚烧企业百思不得其解:一些地方将氮氧化物24小时排放均值设定为80毫克(极端天气30毫克)的依据是什么?这个值在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U)中的规定是200毫克,而后者是世界公认的最严标准。
有行业专家直言:窑炉烟气治理,通常要添加氨水、尿素、石灰、活性炭等环保耗材。实践表明,因为接触不充分等原因,这些环保耗材的利用率本身就不高,如果将烟气排放标准在已经很高的基础上继续加码提标,会消耗更多的环保耗材。更严重的是,环保耗材的增加,不仅浪费了资源,增加了飞灰量和氨逃逸量,还会增加飞灰处置费。即便如此,垃圾焚烧企业还必须增加SCR脱硝工艺来满足加码后的区域标准。SCR脱硝工艺不仅会增加风阻还需要加热烟气,这会增加能耗,脱硝催化剂也属于危险废弃物。系统地看,加码某个污染物的排放指标,确实会降低这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此消彼长,其他污染物的量也会增加,增量能否抵消减量,尚需验证。
只有能够落地,并可持续执行的标准才是有生命力的“活”标准。“活”标准不能“压死”行业。要考虑企业执行标准的能力——最好是“跳一跳”就能“够得着”的标准,而那种“撑杆跳”都够不到的标准就只能被束之高阁,反而会引发企业“建而不用”和“用不起”的抵触做法。
一些地方,在垃圾焚烧厂的招标环节和环评环节对环保治理设施的要求特别高。言下之意,投标企业在设计中将环保设施配置的越高级,越有可能拿下项目,如此才能通过环评。比如,一些县域垃圾焚烧厂的烟气处理设备,必须将SNCR、 SCR等烟气脱硝技术和烟气回流系统全都配备上了才能拿下项目。但在运行阶段,这些设备要想真正发挥效果,需要付出很高的能源和耗材成本,企业承担不起。于是,国际先进的环保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只能低功率运行。
进来的是垃圾,出去的是资源和能量——垃圾焚烧厂让垃圾实现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可谓是“城市之肾”。如人体一样,垃圾焚烧厂是一个系统性的体系,不能为满足一个被拔高的健康指标而损伤整个机体。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做法,要不得。个别地方出台或正在推动更加严格垃圾焚烧区域标准限值的做法可能会让垃圾焚烧行业为满足某个层层加码的环保标准而 “积劳成疾”。
行业发展大潮中,标准应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环保企业也应加强自律,争取“跳一跳”让合理的标准更好地落地。(作者系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委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