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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一保险公司违法套取资金被处罚

来源:废气处理设备    发布时间:2024-01-31 04:55:07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显示,经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至检查日(2021年6月2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将员工杨文文办理的1383笔、保费106.74万元(1067421.69元)的车险业务挂靠在营销员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名下,共套取手续费合计93046.45元。并由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将上述手续费转账给杨文文,共计92973.35元,用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参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或最大的作用,应负承办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二)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9月28日,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在与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列支营业费用-服务费62410.99元,支付给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在扣除相关税费和手续费后,将剩余59602.5元转回给该公司员工陈佳。陈佳同日转给王倩、杨文文、张蓉、杨博凯,用于车险市场拓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出单员陈佳参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三)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总经理助理马景伟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核准的该公司CEO的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核准的该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临汾监管分局责令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改正,并就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其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罚款12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时任出单员陈佳警告,并罚款2万元;就其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罚款7万元,对时任挂职干部魏峰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共计罚款49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7年7月14日公布的《关于马景伟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晋保监许可〔2017〕254号)显示,核准马景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一定要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经营事物的规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经营事物的规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至检查日(2021年6月2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将员工杨文文办理的1383笔、保费1067421.69元的车险业务挂靠在营销员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名下,共套取手续费合计93046.45元。并由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将上述手续费转账给杨文文,共计92973.35元,用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参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或最大的作用,应负承办责任。

  4.姚丽娟、田晓燕、陈彩彩与华安财险临汾中支签订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手续费账户流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二)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9月28日,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在与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列支营业费用-服务费62410.99元,支付给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在扣除相关税费和手续费后,将剩余59602.5元转回给该公司员工陈佳。陈佳同日转给王倩、杨文文、张蓉、杨博凯,用于车险市场拓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出单员陈佳参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

  4.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出具的说明、马景伟、陈佳、王倩、杨文文、张蓉分别出具的说明、杨博凯的离职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一定要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三)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总经理助理马景伟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核准的该公司CEO的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核准的该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

  3.华安保险临汾中心支公司OA系统的审批记录:2020年6月23日,“华安保险临汾中支关于开展涉非涉稳风险专项排查化解工作报告的用印申请”的签报处理单;2021年3月19日,“华安保险临汾中心支公司2021年3.15教育宣传周活动总结的用印申请”的签报处理单);2019年6月27日,“关于报案号00417”;2020年6月17日,“关于临汾中支2020年1-6月份物业费的申请”;

  4.华安保险临汾中心支公司2020年9月27日陈佳报服务费6.24万元的相关财务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与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警告,并罚款4万元。

  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出单员陈佳警告,并罚款2万元。

  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对该公司罚款7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