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2023年3月1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30日下发的“审核函〔2023〕110080号”《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这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
根据相关核查,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2 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和发行人这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境外背景调查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有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对中国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英文报告或意见,我们在引用时将其按中文翻译后进行表述,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境外背景调查报告(如有)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和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办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相关的单位等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这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这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4 释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发行人、信凯科技、公司、股份公司指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凯有限指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信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信凯化工有限公司,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均称为“信凯有限”,系发行人前身辽宁信凯指辽宁信凯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七彩化学指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百合花指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化学指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双乐股份指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双高”产品指《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营业执照》指《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锦天城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保荐人、安信证券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汇会计师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这次发行上市、这次发行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报告期期末指2022年9月30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法律意见书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发行人为这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指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8131号”《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指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及其前身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5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上下文另有说明的除外中国、中国大陆、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境外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别的地方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计算数与所列数值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6 正文问题2.关于辽宁信凯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辽宁信凯紫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信凯)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预计于2023年第2季度投产。
请发行人:(1)说明辽宁信凯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对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机器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2)说明辽宁信凯生产的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是否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该项目产品原材料、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发行人说明针对“双高”产品的压降计划。
(3)说明辽宁信凯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财务数据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新增生产环节后,是否改变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回复】 一、说明辽宁信凯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对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机器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储备情况(一)辽宁信凯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辽宁信凯实业有限公司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辽宁信凯建设项目”)进度相关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实地查看,截至2023年3月31日,辽宁信凯项目已完成了所有土建施工和设施安装,相应设备联动调试也正在进行中,各项试生产前的相关手续也正常办理中,截至2023年4月30日,辽宁信凯建设项目已具备带料调试条件,2023年5-6月正在进行带料调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7 (二)发行人对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机器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储备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员工花名册》、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设备购买协议及抽取的部分发票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至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所在地实地查验,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机器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如下:1.在机器设备方面,截至2023年3月31日,辽宁信凯项目已完成运行投产所需的全套机器设备的购买和安装,辽宁信凯建设项目已在进行相应设备联动调试,截至2023年4月30日,辽宁信凯建设项目已具备带料调试条件,2023年5-6月正在进行带料调试;2.在组织人员方面,截至2023年3月31日,辽宁信凯共有51名正式员工,并已搭建满足投产运行的组织架构,设有研发部、质检部、颜料事业部、染料事业部、生产保障部、安环部等主要部门。
辽宁信凯已配备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均具有10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验,在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方面已配备具有20年以上同行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线管理及生产人员大部分有着非常丰富的同业经验,部分人员具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专业职称,人员储备可以保障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投产运行;3.在技术工艺方面,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拟生产的产品为5,000吨有机偶氮颜料及5,000吨偶氮染料。
其中偶氮颜料拟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为连续重氮偶合工艺;偶氮染料主要是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除耦合、络合和缩合工艺外,主要为原浆喷雾干燥工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并聘请了经验比较丰富的生产人员,发行人有关技术储备能够为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了45项授权专利,其中10项为发明专利,包括了一种有机颜料超分散剂、其制备方法及其用途、一种松香衍生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一种制备红色单偶氮颜料的方法及红色单偶氮颜料、一种制备汉沙颜料的方法及汉沙颜料、一种制备联苯胺黄颜料的方法及联苯胺黄颜料、一种喹吖啶酮颜料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一种酸性染料生产用在线自动检验测试分析仪和一种具有过滤功能的酸性染料生产设备等用于颜料/染料制备、检测、表面处理在内的各类专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3年4月30日,辽宁信凯建设项目已具备带料调试条件,于2023年5-6月进行带料调试;发行人对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机器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储备可以保障辽宁信凯建设项目后续的投产运行。
二、说明辽宁信凯生产的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是否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该项目产品原材料、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发行人说明针对“双高”产品的压降计划(一)说明辽宁信凯生产的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是否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根据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文件、可研报告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拟生产的产品为5,000吨有机偶氮颜料及5,000偶氮染料。
经比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辽宁信凯建设项目中拟生产的有机偶氮颜料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双高”产品;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拟生产的部分偶氮染料虽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但辽宁信凯拟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为“原浆喷雾干燥工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将“原浆喷雾干燥工艺”列为生产偶氮染料产品的“除外工艺”,即通过该工艺生产出的产品不属于“双高”产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生产的偶氮染颜料不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双高”产品。
(二)该项目产品原材料、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辽宁信凯建设项目原材料中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根据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并经比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拟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品类有156种,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双高”产品的原材料共8种,其中5种原材料如供应商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除外工艺进行生产的,则不属于“双高”产品。
具体情况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9 (1)存在除外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原材料序号原料名称满产后年使用量(吨)备注1乙酰乙酰苯胺169.25以乙醇替代水做反应介质工艺除外2 CLT酸301.50综合利用工艺除外33,3-二氯联苯胺302.90氢还原法工艺除外4二水合氯化钡186.70毒重石-盐酸法工艺除外5氢氧化钠1,650.80 离子膜电解法工艺、用于废盐综合利用的隔膜法烧碱工艺及装置除外(2)不存在除外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原材料序号原料名称满产后年使用量(吨)备注12-萘酚607.20 -- 2苯胺34.00 -- 3硫酸铵3.79 -- 2.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排放物不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根据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辽宁信凯建设项目在实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废气和噪声,具体如下:序号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主要类别1危险废物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去不溶物、过滤去杂质、废包装桶、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含铬污泥,空压机产生的废机油,车间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及废滤袋2废水COD和氨氮3废气重氮偶合等反应产生的废气、部分溶剂挥发产生废气、干燥工段产生的干燥尾气和粉碎工段产生的粉碎废气4噪声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泵类设备及风机产生的噪声经比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排放物不存在“双高”产品。
(三)发行人针对“双高”产品的压降计划1.对于原材料中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压降计划(1)存在除外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材料的压降计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10 根据发行人说明,在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对于原材料中的“双高”产品,存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除外工艺”生产的,发行人将优先向采用“除外工艺”生产的原材料供应商进行采购。
如原材料中的乙酰乙酰苯胺、CLT酸、3,3-二氯联苯胺和氢氧化钠,发行人均将优先向采用“除外工艺”生产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2)不存在除外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材料的压降计划根据发行人说明、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等资料,2-萘酚、苯胺和硫酸铵为有机颜料或染料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基本工业原料,其中2-萘酚为重要的有机颜料及染料的中间体,苯胺系重要的染料中间体,硫酸铵为酸性染料染色助染剂,暂不具有可替代性。
前述原材料虽被列入“双高”产品名录,但发行人使用该等原材料采用除外工艺产出的产品并不属于“双高”产品。
发行人对2-萘酚、苯胺和硫酸铵的压降计划如下:1)对2-萘酚和苯胺的压降计划辽宁信凯建设项目需要用2-萘酚的基本的产品为酸性黑194和颜料红53:1、需要用苯胺的基本的产品为酸性蓝25,其中酸性黑194和颜料红53:1系酸性染料和有机颜料中相对中低端的产品,酸性蓝25在辽宁信凯建设项目中生产规模较小。
未来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能够最终靠逐步减少前述产品的生产规模并积极寻找研发可替代使用的非“双高”原材料,以降低2-萘酚和苯胺的采购数量。
2)对硫酸铵的压降计划辽宁信凯建设项目需要硫酸铵的年使用量3.79吨,在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原材料中总量占比较小,发行人在后续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将积极优化生产的基本工艺,如利用自动化设备做控制提高投料精度减少用料,积极寻找研发可替代使用的非“双高”原材料,以降低苯胺和硫酸铵的采购数量。
同时,未来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使用“双高”原材料产品的生产工艺革新情况,并根据工艺革新情况适时调整自身原材料采购结构。
另外,辽宁信凯在环保、安全生产方面建立了《环保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搬运、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从材料入库、储存保管、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等方面对“双高”原材料的规范安全使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11 进行了规定;同时将通过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压实“双高”原材料产品的使用、管理。
2.对于排放物的处置计划如前述,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物不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
根据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对于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废气和噪声,辽宁信凯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具体表现为:针对危险废物,辽宁信凯设置危废暂存间,用于存储污泥、废液和废包装,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对厂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的环保要求。
针对废水、废气和噪声,辽宁信凯采用下述环保设施进行处理:环保设施数量处理对象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站1废水2,000吨/天纳滤膜除铬系统1含铬废水13吨/天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二级硫化钠吸收1颜料偶氮车间工艺废气20,000立方米/小时水膜除尘器+布袋除尘器8+8颜料偶氮车间带干废气15,000*8立方米/小时布袋除尘器17颜料成品车间废气3,000*11立方米/小时水喷淋+碱喷淋+硫化钠喷淋吸收+活性炭吸附1染料车间一废气25,000立方米/小时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冷凝+湿式除尘2染料后处理车间喷塔废气13,000*2立方米/小时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8+1染料后处理车间废气5,000立方米/小时活性炭吸附1甲类库和危废库废气5,000立方米/小时酸喷淋+碱喷淋1+2槽罐区废气300立方米/小时碱喷淋+活性炭吸附1+1污水站废气13,000立方米/小时隔音房1噪声风量56立方米/分钟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不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双高”产品;辽宁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12 凯建设项目产品原材料涉及“双高”产品较少,发行人已对“双高”原材料制定了可行的压降计划。
三、说明辽宁信凯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财务数据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新增生产环节后,是否改变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一)说明辽宁信凯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财务数据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根据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收入明细表、《审计报告》、辽宁信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财务数据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如下:1.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发行人除新增生产环节外,对生产经营其他环节的具体影响如下:(1)对采购模式的影响公司设置采购部,制定了配套采购制度,对采购过程来控制和监督,根据业务部的需求计划进行采购。
具体为,业务部根据客户需求在ERP系统内提交需求计划,采购部根据业务部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在“合格供方名录”内选择供应商下达采购计划,并督促其按要求组织生产并交付货样。
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发行人将继续采用需求导向型的采购模式,根据生产计划和客户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在采购内容方面将新增对有机颜料和染料原材料的采购。
(2)对销售模式的影响公司的销售模式包括直销、经销和贸易商三种模式,由业务部负责销售业务,业务部分为国内业务部和国际业务部,负责与客户的日常沟通,了解市场情况及客户需求;业务部负责客户报价,收到客户订单后,提交ERP系统进行订单评审,跟踪订单进度并及时反馈给客户,在货物备好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安排出运,并提供相应的单据给客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13 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发行人将继续沿用前述销售模式,但销售产品中会新增自主生产的产品,产品来源于“自行生产”+“外部采购”的模式将长期并存。
合成实验室主要开展有机颜料产品开发;应用实验室包括涂料应用实验室、塑料应用实验室和油墨应用实验室,模拟各个应用方向有针对性地对颜料基本颜色性质及各项耐性进行应用检测,可以更好的验证产品在下游应用的效果。
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发行人将继续保持合成开发与应用开发并举的研究和开发模式。
2.对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将生产5,000吨偶氮颜料和5,000吨偶氮染料,其中偶氮颜料为发行人目前销售的主要产品,偶氮染料主要为新增产品。
该项目达产后的收入情况如下:1、偶氮颜料 销售均价54.55元/kg 销量5,000.00吨偶氮颜料销售收入27,275.00万元2、偶氮染料 偶氮染料销售收入32,606.00万元达产后总收入59,881.00万元其中,偶氮颜料为发行人现有产品,偶氮染料为新增产品;分别假定以自主生产偶氮颜料替代直接采购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自主生产偶氮颜料全部形成新增收入,且以发行人2021年度财务数据为基准测算,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影响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度假设1:偶氮颜料全部替代现有直接采购假设2:偶氮颜料全部形成增量收入营业收入120,567.04153,173.04180,448.04 其中:外采占比100.00% 60.91% 66.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14 项目2021年度假设1:偶氮颜料全部替代现有直接采购假设2:偶氮颜料全部形成增量收入自主生产占比- 39.09% 33.18% 同时,由于公司新增生产环节和偶氮染料产品,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盈利水平、扩大公司盈利规模,预计随项目投产公司净利润也将保持增长。
3.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有机颜料等着色剂的产品开发、销售及服务,所销售的产品全部来源为外部采购。
目前的运营模式可以减轻公司资金压力并提升公司在产品品质、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投入,但由于发行人服务的客户以全球大中型油墨、涂料和塑料生产商为主,其对产品品质稳定性、供应稳定性和及时性等均要求较高,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发行人产品品质和供应的稳定性,及时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
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发行人将新增自主产能,产能释放后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自主生产有利于优化发行人对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质量稳定,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新增生产环节后,是否改变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如前述,新增生产环节后不会根本改变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一方面,公司作为一家以产品开发、品质管理、供应链整合和全球销售网络布局为核心竞争力的着色剂专业供应商,新增生产环节后,其产品开发能力、EHS管理体系、全球销售网络、全球品牌影响力等竞争优势将持续存在;另一方面,新增生产环节有利于保障发行人产品品质和供应的稳定性,及时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且随着发行人业务的逐步发展及相关技术的积累,将已有研发能力、品质管理能力及技术储备转化为生产能力是发行人业务的良性发展趋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发行人将新增自主产能,产能释放后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自主生产有利于优化发行人对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质量稳定,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根本改变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本页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1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王 立吴旭日顾功耘杨继伟 声明事项 释义 正文 问题2.关于辽宁信凯 一、说明辽宁信凯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对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机器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辽宁信凯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发行人对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的机器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二、说明辽宁信凯生产的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是否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该项目产品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发行人说明针对“双高”产品的压降计划 (一)说明辽宁信凯生产的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是否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该项目产品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辽宁信凯建设项目原材料中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 (2)不存在除外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原材料 2.辽宁信凯建设项目投产后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排放物不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 (三)发行人针对“双高”产品的压降计划 1.对于原材料中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压降计划 2.对于排放物的处置计划 三、说明辽宁信凯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财务数据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新增生产环节后,是否改变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一)说明辽宁信凯10,000吨/年偶氮染颜料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财务数据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二)新增生产环节后,是否改变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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