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孚信湖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VOC气体经二级碱喷淋塔做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危废暂存间存放有危险废物,现场异味较重,配套的二级碱喷淋引风机未启动。
瑞孚信湖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VOC气体经二级碱喷淋塔做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危废暂存间存放有危险废物,现场异味较重,配套的二级碱喷淋引风机未启动。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VOC气体经二级碱喷淋塔做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危废暂存间存放有危险废物,现场异味较重,配套的二级碱喷淋引风机未启动。
1.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2.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班长的身份;
3.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公示表复印件1份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危废仓库应配套设置和使用二级碱喷淋设施;
4.2024年8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现场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
5.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
6.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蔡建、班长高天翔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7.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告〔2024〕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0%+有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0%)=总分值0%,处罚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即0%×20万元=0万元。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