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郭飞飞、戴碧武依法对漳州维一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时,公司出产车间的涂胶工序在出产,但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作业。法律人员对查看进程进行摄影取证,制造现场查看(勘测)笔录,公司CEO舒凤才、副总经理刘观勋对涉嫌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涂胶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的状况予以承认。我局于
1.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和现场查看相片(证明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出产状况、法律人员现场查看状况);
2.2024年12月6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CEO舒凤才询问笔录(证明舒凤才对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涉嫌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涂胶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的状况予以承认);
3.2024年12月6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刘观勋询问笔录(证明刘观勋对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涉嫌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涂胶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的状况予以承认)。
本局以为:根据以上查明的现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矩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方法削减废气排放。”的规矩。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漳环罚告字〔2024〕21号),清晰奉告你公司在收到该处分事前奉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逾期未陈说、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抛弃陈说和申辩的权力。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我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后,未在规矩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已超越陈说、申辩的时刻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抛弃陈说、申辩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矩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方法的;……”的规矩,经团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法景象处分金额,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规矩和基准》进行核算:
批改系数B=[批改因子数值之和/(所取批改因子个数*2)]×10%×批改因子个数=[(-2-2-2+2-2)/(5×2)]×10%×5=-0.3
因你公司自动进行生态损害补偿,补偿金额人民币1500元,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范畴容纳审慎监管法律方法(试行)》第九条规矩,能减轻处分1500元。
对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涂胶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万)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矩,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逾期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将依法请求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