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轿车排气污染查验归入初度查验、年度查验及路途行进抽检内容。初度查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规范的轿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规范的轿车,不得持续行进。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规范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轿车排气污染的初检、年检和对轿车出产企业的抽检,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规范收取检测工本费。对轿车排气污染的路检,对轿车保有单位的抽检以及对修理厂修理后轿车的抽检,凡不超支者不收检测费。